王崇旭律师亲办案例
大连知名律师经典民事案例 醉酒失足之死 谁之过
来源:王崇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16
浏览量:1399

醉酒失足之死,谁之过

 

作者: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  王崇旭律师

 

  随着2011年终岁尾的来临,本律师代理的一起饮酒过量摔倒致死的案件也终于画上了的句号。这是朋友们聚会到酒店饮酒引发的一起案件,虽然目前这场纠纷已经结束了,但是,带给我们的回味和启迪却依然存在,同时也警醒了嗜酒如命的瘾君子们-------

     一年前的春天,在国外生活多年的李某回到大连,不久便邀请同学张某、谢某、刘某、吴某到某酒店聚会,被安排在该酒店三楼的一个华丽的包间内。 由于同学之间关系较好,加上离别时间较长,席间大家推杯换盏、觥筹交错喝的不亦乐乎。不知不觉间两瓶52度的五粮液已经见底,吴某提议结束宴席回家休息,但其他人感觉未尽兴,于是又开启了一瓶酒。此时张某由于不胜酒力,推辞不喝,酒量颇大的谢某和刘某哪里肯依,三劝两劝大家又开始频频举杯。席间饮酒过量的张某步履踉跄的独自下楼去卫生间,行至三层与二层楼梯处不慎摔倒从三楼楼梯上滚落到二楼地面不省人事,被发现后立即送至医院,因抢救无效张某于次日凌晨死亡。

     事发后,张某的妻子处理完善后事宜,找到一起饮酒的李某、谢某、刘某、吴某协商能否就张某的死亡给予赔偿,这几人均表示是张某自己过量饮酒所致,其他人并没有强迫,无需承担责任。但基于同学关系且与张某感情很好,同意从感情和道义这个角度考虑,给予几千元的帮助。张某妻子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由此纠纷产生。张某妻子的朋友向她推荐了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的王崇旭律师。于是,本律师开始介入本案的诉讼程序--------

    本律师了解全部案情后,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李某、谢某、刘某、吴某和酒店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0余万元。庭审过程中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针对就餐的酒店责任问题:

     经过律师的实地调查发现,事发时该酒楼地面采用瓷砖镶嵌,既没有铺设地毯或放置防滑垫也没有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滑措施,也没有进行安全警示说明。所以律师认为,提供餐饮服务的该酒店对前来就餐顾客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而该酒店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缺陷,故该酒店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针对聚会饮酒的李某、谢某、刘某和吴某责任问题:

     律师认为:上述四人作为聚会的参与者,在饮酒时未尽到注意、关照、提醒等义务,对张某酒后身体状况疏于观察和防范,存在一定的过错。特别是,李某作为聚会饮酒的组织者,以及谢某和刘某的劝酒行为存在较大的过错,吴某曾建议结束酒宴,其责任比例酌情予以减轻。故上述四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作为死者的张某,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仍大量饮用白酒,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被告酒店方答辩说,酒店没有过错,事发积极救治并垫付了抢救费用,不应该承担责任。被告李某、谢某、刘某和吴某不同意赔偿,认为他们事发后积参与救治,并多次看望原告,张某死亡的原因是其自己摔倒造成的,责任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李某、谢某、刘某和吴某与死者张某一起饮酒,未尽到提醒、照顾的义务,同时具有组织饮酒和劝酒的行为,虽然在事后履行了救助义务,但仍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死者张某明知自己身体不好患有高血压,聚餐时仍然大量饮酒,导致不慎摔倒死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张某死亡各项损失共人民币481776元,其中酒店承担20%,李某、谢某、刘某分别承担10%,吴某承担5%,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判决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

     上述判决基本采用了原告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一起阔别多年的同学因聚会饮酒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终于落下帷幕,而留给我们的深思却没有结束。同学、朋友间的聚会,接风、饯行、商业宴请等等场合都离不开各种酒类的助兴,中国的传统就是无酒不成席,适量的饮酒有助于气氛的烘托,但是饮酒过量会伤害到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由此引发纠纷就得不偿失,应该引以为戒。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所用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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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崇旭
  • 执业律所:
    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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